一、河池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汇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委托办理业务的要提交行政许可委托书。
二、河池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三、河池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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