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案例中的伤残鉴定时机
时间:2023-10-15 20:15:39 4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工伤骨折案例中的伤残鉴定时机

工伤骨折案例中的伤残鉴定时机是可以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而骨折后的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可以在出院后的3个月做。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会在员工康复之后进行的。

在骨折初步的愈合后,通过普通的平片检查,发现骨折的断端骨架生长得较好,并且骨折线也消失不见后,就可以判定骨折愈合。

二、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结果是不是通用的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结果不通用,工伤鉴定是用来处理工伤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而伤残鉴定一般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意外伤害等原因而进行的司法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三、工伤鉴定中常见的几种类型的工伤事故

工伤鉴定中常见的工伤事故类型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n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n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n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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