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
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是指票据的受让人,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没有票据处分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因而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这一制度适应了票据流通的需要,保障了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充分发挥了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无权利人将票据无偿赠与受让人或受让人象征性地付出与票据金额相差悬殊的代价而取得票据,那么,该受让人享受该票据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限于善意取得人的直接前手,非直接前手人为无处分权人时,票据抗辩的切断原理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已有保护,不须适用善意取得原理;从有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也不须适用善意取得原理。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即主要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以其他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因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所以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仅对无处分权人享有一般债权。
3.须取得有效票据。票据的有效是享有票据权利的基础,无效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善意而取得无效票据的,同样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4.须给付对价。完整享有票据权利的,应付有对价,善意取得同样应具备该项要件。
5.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指无直接恶意、间接恶意,也无重大过失和知悉抗辩原因,否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不适用的情形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拾得遗失物。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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