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人员在被指控的帮信罪案中对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流动情况毫不知情,必须结合多个层面的复杂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能够确凿地证明该涉案人员确实对相关事实一无所知,且并无参与任何犯罪活动的主观意图,同时也未有实施任何协助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那么他/她可能并不构成犯罪。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要证实某人无法预见或不了解特定事件的发生通常具有相当程度的挑战性,因此需要借助各式各样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判断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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