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限度的确认
时间:2023-04-22 11:03:11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刑法比较具体地规定了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卫人的防卫能力的对比

这里说的能力,包括体力和心理素质。正当防卫是以暴力手段进行防卫,首先是双方力量和打斗能力的较量。因此,当不法侵害人的实力占优势,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防卫人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的防卫后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

此外,在正当防卫中,双方的暴力对抗能力除决定于体力外,还受各人的心理素质影响。如果是一个受过专门格斗训练的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或许还可以有意识地选择打击的部位,把握打击的力量,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但一个普通人就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当一个普通公民遇到不法暴力侵害时,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自己的防卫强度超过对方的侵害强度,应当认为这是必需的,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过当行为。

比如一个平时从没打过架的老实人被强壮的歹徒抢劫并持铁棍殴打,他低头闭眼随抓了个不知道什么东西往歹徒身上乱捅,结果捅死了歹徒,而他抓的是一截带斜口的钢管。当时的情形如果他不用这根钢管,他根本无法达到制止歹徒犯罪行为的目的,而且他当时处于惊吓之中,只知道闭眼乱刺,没有能力及时观察歹徒是否已经失去反抗能力,所以虽然他刺死了歹徒,但他的行为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不会被认定为超出必要限度。

2、防卫环境

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此当防卫强度超过侵害强度时,对限度的认定也会考虑环境因素。

首先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是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对防卫人精神上的刺激明显有所不同。发生在夜间的侵害,更容易激起防卫人的心理恐慌,以致于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不易控制其防卫强度,因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有时是难免的,应当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其次是与防卫地点有关。防卫地点一般就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地点,这个地点一般是犯罪分子精心选择的,偏僻人少,进行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现,而且侵害对象不容易逃脱。对这种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防卫环境显然非常恶劣。因此,在防卫地点不利于防卫人的场合,防卫人在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可以说是必需的。

比如在一条狭窄的小巷子里你被人拦路抢劫,两头还有同伙堵路,这种情况下你想跑,如果不迅速打倒堵路的歹徒,你就会陷入被几个歹徒围攻的危险局面,这种时候环境逼得你下重手,可能会导致堵路歹徒的伤亡,但因为是不利环境下保护自己安全的必须行为,所以也不会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

3、不法侵害的突发性

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还是慢慢发生,防卫人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

比如同样是抢劫,一个是从正面先堵住你,张嘴向你要点钱花,不给再进行武力威胁;另一个是突然从后面勒住你脖子往墙角拖,后者对防卫者的精神刺激明显要大得多,也必然会影响到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防卫人在猝不及防的突然袭击下,根本无暇考虑对方的不法侵害强度,只能全力反抗歹徒的侵害,往往导致较重的防卫强度,应该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不应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双方力量对比悬殊

在敌众我寡或者歹徒实力明显强于我的情况下,防卫人四面受敌,穷于应付,或者已经被打得抬不起头,根本无法观察歹徒,防卫动作只能凭本能实施,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在这种情况下防卫强度即使超过了侵害强度,也是必需的,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就象前面举的例子,那个老实人已经被强壮的歹徒打得抬不起头了,他抓钢管捅歹徒完全是一个本能行为,甚至他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拿的什么,所以虽然刺死歹徒也不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此外比如你被几个持械歹徒围攻,完全无法判断对方的动作,只是凭本能死拼,在打斗突围时致歹徒伤亡,也不会被认定为超过限度。因为当时你根本无法选择和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

从上面对防卫限度确认的说明,大家可以总结出防卫中的原则了:

对方还没有展现真实侵害意图时,你肯定有机会逃走,那就以逃为第一选择;

如果事态到了逃不掉的时候,对方必然已经展现侵害意图并且正在进行中,你动手反抗就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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