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客体为动产以及权力。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所以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一、动产质押生效条件有什么
动产质押生效条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质押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是真实的;
3、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此外,动产质押合同的有效性还需要一个特殊的要求,即质物的交付。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不能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不需要登记,其生效不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而是自质押人将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合同是物权合同吗?
质押合同是物权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质押合同是是属于担保物权里面的,从而可以说质押合同是物权合同的。
三、如何区分质押与抵押
1、只有动产才能进行质押,不动产和动产都能抵押。2、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3、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4、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5、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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