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对公司对外投资对象和比例的限制。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另外还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为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也可以向其他非公司制企业投资,并彻底取消了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但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有限责任,新《公司法》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规范公司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风险,新《公司法》专门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规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同时,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实际是对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滥用权力的限制。另外,新《公司法》规定了决议时的回避制度,即相关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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