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应全额赔付,不能按照驾驶人承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总有车辆因这样那样的原因未购买交强险,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就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如果不投保的车辆,也将无法在车管所登记,也无法通过车辆年检。投保义务人不应存有侥幸心理,要及时投保交强险,一方面可以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也能减少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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