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从开票之日起为认证期限的第一天,认证期限为180日并非6个月。
二、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如下:
1.印制要求不同:前者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后者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2.使用主体不同,前者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后者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3.内容不同:前者除具备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等内容;
4.联次不同:前者有四联次和七联次两种,后者只有三联;
5.作用不同:前者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后者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三、增值税发票遗失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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