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年度工资情况于每年1月或7月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保留到整元。
(三)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单位缴存部分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
(四)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原则上每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为同一职工补缴一次。
(五)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职工调离的,单位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等资料,为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手续。
(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出现错误的,应及时进行调账处理,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因职工离职、调动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的,应提供职工离职或调动证明;
2、补缴有误的,应提供补缴清册复印件;
3、错误封存或启封的,应提供汇缴变更清册复印件;
4、基数调整错误的,应提供原基数调整清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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