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专利局发布日期:1994年8月15日实施日期:1994年8月15日根据我局第43号通知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新的专利申请费减免办法。《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8日、10月10日我局第181号、238号文同时废止。
考虑到目前国内申请量大、分布广、信息发布不均衡的现状,国内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实施我局第43号公告,可适当推迟至1995年1月1日。
在新的缓解措施实施前已经批准的费用缓解请求将继续有效,新措施实施后支付的费用缓解比例将根据新措施自动转换,即,原批准减持75%的减持80%,原批准减持50%的减持60%,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无需重新办理减持手续。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如果支付期限超过实施起始日,原标准将在实际支付日之前收取费用,新标准将在实际支付日(含支付日)之后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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