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那些情节轻微、对社会造成危害较为有限,且未达到可以被认定为犯罪的程度者,不应被视为属于犯罪;
(2)若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距离当前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也应被排除在刑事司法追责范围之外;
(3)依据国家特别赦令法规所特别宣布免于执行刑罚的行为,同样不受刑事诉讼程序追究;
(4)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若受害人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得知犯罪事实后主动撤销控告,则该种类型的犯罪也将不得再予以追溯和审判;
(5)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时,所有的刑事责任追究都应当因此终止;
(6)对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况。在此需要明确指出,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透过法律视角来看,他理应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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