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认定
办事机构:
市人保局
办理地点:
沈河区八纬路23号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事项类型:
审批事项
承诺时限:
1月11至13日、6月11至13日收材料,60个工作日内办理
审批依据: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沈*发[2001]38号)
办理程序:
1.愿意承担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符合《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沈*发[2001]38号)第五条规定的,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提供《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沈*发[2001]38号)第六条中的各项材料。3.市劳动局医疗保险处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4.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5.审查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有效期一年)。6.签订的协议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7.被定点的医疗机构必须悬挂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办理方式: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网上申报:
网上预约:
咨询投诉:
类别(市民):
类别(企业):
设立变更
信息编码:
所属分类:
市级
审批要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二)法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五)医疗机构评定等级证书及复印件或相应等级的证明材料;(六)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七)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八)医疗机构内部设置、医务人员结构、以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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