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另一方没签字的是否要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虽然没签字,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没有签字,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其配偶无需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得到的遗产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遗嘱中明确是归一方所有的,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担保之债配偶一方享受其利益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n(一)一方的婚前财产;\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n(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n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n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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