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在北京市丰台区有一套房子。赵女士同意他以228万元的总价成交,并于2015年4月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自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处办理原户籍登记手续。”然而,约定的期限已经过了,董先生还没有迁户口,赵女士将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罚款2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董先生辩称,自己及亲友的户籍已迁出,房屋现有户籍为原所有人,因找不到人而不能搬家,因此不构成违约。
此后,一审判决董先生转让其本人及亲属的户口,不属于恶意违约,赵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具体损失,遂判令董先生向赵女士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之后,董先生因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后来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近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资金划拨。买方应如何避免账户纠纷?
1。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转账。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搬出房屋内现有账户的期限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必须明确注明是“所有账户”,否则可能会遇到赵女士的情况。另外,如果是为了解决孩子的学籍问题而买房,别忘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相应学籍。
2。对于二手房,提前向教育部门查询学籍使用情况,即使买了房子,也可能拿不到学位,因为可能是最后一个住户或最后一个住户入住,因此购房者应提前与学校和教育部门核对相关招生政策和学籍使用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录取指标使用情况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3、公安机关要提前了解落户政策,
户籍迁移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职权范围,且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建议相关政策中的涉房购房应向当地派出所指导,千万不要盲目购买卖家或中介的担保,以免最终利益受损。
全文6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