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私了”既然有一个“私”那就是尽量减少各种司法程序,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以协议为标准来解决事件。而这个协议本身和合同是一个性质,比如说:两人车祸追尾了,追尾的一方提出赔偿两万元,并且被追尾方也接受了,那么这协议就生效且履行了,双方不能随意反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并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以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马上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的运行,事故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处理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宜;如果说在实际当中,当事人没有在第一时间撤离现场的,那么就应当迅速地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一般情况下,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但是如果只是造成了轻微的财产损失的话,并且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事故当事人就应当马上撤离事故的现场,然后再就事故的各事项进行协商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如果已经协商好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就可以拟写一份协议书,然后一起去交警队递交,需要注意的是,在此同时记得要让交警队出具调解协议书,以示公正。但是协议中所包含的内容应当只是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协议的具体内容应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来完成,要注意载明以下六点内容:调解的依据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是怎样的;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和数额是多少;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是怎么划分的;赔偿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调解的日期。
那么一个交通事故私了之后如果要再次起诉的话法院会受理吗?一般情况下除非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有失公平,使得另一方可以“趁人之危”并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话,当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内向法院起诉,在此期间法院予以受理。除此之外,具体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部分是由交警部门作出的。如果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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