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在未受到他人委托亦或者未尽到法定或约定之义务之时,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初衷,自愿为他人处理相关事务或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均具有向相关受益者索回因此产生的必要成本和费用的权利。
这项被称为“无因管理”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在未受到他人明确委托、亦或是不存在法律所要求的义务基础之上,出于仁爱之心、同情之心而主动为他人管理各类事务或者提供无私服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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