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
柜台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网上申请提取不限时间段。
二、青岛公积金提取资料(购房)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二)身份证
(三)结婚证、户口本(配偶提取提供)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发票(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
(七)不动产权证书(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八)发票(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九)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十)发票(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补缴差价发票)
(十一)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二)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十三)发票(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购房款发票)
(十四)I类个人结算账户
三、青岛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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