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2-28 17:22:18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回转国家赔偿指的是在执行回转的过程当中,如果存在着违法操作的行为,需要对于公民需要进行国家赔偿,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执行规定》第109条对此作了规定。

一、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与方式

(一)条件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务的一方应当返还。

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程序

1、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意见第275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执行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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