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最新的枪支鉴定标准变化有哪些?
时间:2023-06-30 21:24:00 2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制式枪支、弹药;

2、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

3、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

5、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

枪支判定标准是什么?

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鉴定标准。

1、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5、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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