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一年,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然而,诉讼时效何时启动,一直是民事审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的开始时间比较容易确定,纠纷也不太多。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止书之日起计算;调解不成,公安机关未作出终局调解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不成之日起计算;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诉讼时效自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调解语句过期。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损害,经审查能够证明是侵权行为造成的,自损害诊断之日起计算。
如果损伤明显,开始时间是损伤日期;如果当时没有发现,开始时间是诊断日期,这看起来很清楚,但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在第一点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受伤之日起或被诊断为受伤之日起。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从治疗结束或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发生损害或者被诊断为损害之日,权利人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不能确定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只能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残疾来确定。因此,“受伤日期”和“确诊日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之日,应该扩大解释,即可以确定治疗结束或损失的日期。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因为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过程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不断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结束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另一方的侵权行为结束,诉讼时效从此计算。二是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1。原告身份证明和户籍性质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儿童出生证明、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盖章,适用死亡案件),亲属关系公证书(适用于死亡案件)。
2。证明被告身份的证据: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驾驶证;被告身份证、驾驶证。三。证明交通事故和保险情况的证据:
交通事故确认书、保险单(证明)。
4。原告受伤的证据:
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出院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司法鉴定证明、鉴定费发票、丧葬费发票。
5。误工费证明:
单位代扣工资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单、存折(含历史交易记录)、社保表、所在单位工商登记资料等6。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补偿的证明材料:居住证、居住地辖区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劳动合同及工资单、存折(含历史交易记录),社保证明、工作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等被赡养人生活费证明:
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证、结婚证、派出所证明、被赡养人信息证明,兄弟姐妹人数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盖章,适用于死亡案件)、亲属关系公证书(适用于死亡案件)。
8。被害人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和火葬证明。
9。运输费用证明
公共汽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机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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