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上的法人是合同主体吗
时间:2023-03-31 19:43:11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筑工程合同上的法人就是主体。合同主体都是指的签订合同的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般涉及两方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特殊性,我国的法律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还有不同的特殊要求,这些特殊要求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重要依据。

一、没有工程结算可以申请仲裁吗

通常情况下对于仲裁一般可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而仲裁又是一种与法院不同的准司法程序,对于工程不结算能否仲裁问题,我们从以下两方面来讨论:工程结算争议一般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纠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施工合同的结算,对于这类合同纠纷合同各方是可以约定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解决由某商事仲裁机构来管辖的,为此该仲裁是可以处理工程结算争议的,实际生活中也有大量的施工合同纠纷是通过商事仲裁来解决的,这种程序一裁终局。工程承包人与工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务费或工资纠纷,这类纠纷目前劳动仲裁机构也不受理,通常要求由法院受理解决,因为法律上不认可工人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当然确实与施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双方都认可并明确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二、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谁

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定。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如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审定的单位;对工程造价争议又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三、施工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以将工程款折价支付给承包人;如果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人无须支付工程款。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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