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一、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的种类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一般分为:
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厂拌设备、双钢轮压路机、挖掘机、装载机、沥青摊铺机、稳定土摊机、平地机、路拌机、路面铣刨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设备。
建筑设备很多,一般工程租赁的设备有:
大型的:塔吊;起重机;空压机;挖掘机;装载机;破碎锤;铲车;发电机;压路机;推土机;叉车;汽车吊;混凝土搅拌机等等。
小型的(包括建筑材料):脚手架用钢管;安全网;砂浆搅拌机;平板车;风镐;电镐;翻斗车;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激光测距仪;激光整平机;等等。
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1)建筑机械租赁(不含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租赁(不含安装及维修)。
(2)建筑机械租赁;大件货物吊装服务(港区内除外);土石方工程;房屋拆迁(爆破除外);装修装饰工程;汽车及其他机电产品、化肥销售;汽车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塔吊、施工上人电梯、井架吊篮、搅拌机、钢筋机、切割机、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建筑模板、脚手架、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维修、保养服务;
钢结构加工、安装服务;建筑机械零配件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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