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聚众赌博构不构成刑事犯罪
时间:2023-06-19 14:05:07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网络平台聚众赌博构不构成刑事犯罪

1、网络平台聚众赌博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所以,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两个行为中的一个行为,到达立案追诉标准的,将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是这样的: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是: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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