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集出处理;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5个工作日);
4.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限2个工作日);
5.出具予以通过或不通过初审意见书(限3工作日);
6.将初审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达自治区司法厅办证窗口或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崇左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
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三、崇左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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