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资源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5、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养保函[2011]75号)
6、《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的几点意见(鄂养保函[2011]95号)
7、《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63号)
二、办理对象:
(一)跨省转移接续条件
1、男不满50周岁和女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注: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省内转移的接续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待遇领取地的。
注: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申请材料:
1、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受函;
2、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的银行帐号和户名;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四、办理流程
跨省转移程序:
(一)从外地的养老保险转回荆州市的办理程序:
1、先在外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将开具好的缴费凭证拿到荆州市企保局,企保局对符合转移条件(有单位接收并由单位申报参保的、或是在户口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人员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出(邮寄15个工作日办理完);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然后寄至转入地(荆州市企保局);
3、荆州市企保局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金额后进行核对,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二)从荆州市的养老保险转至外地的办理程序:
1、在荆州市企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将开具好的缴费凭证拿到要转入地的社保局,转入地的社保局对符合转移条件(有单位接收并由单位申报参保的、或是在户口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人员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荆州市企保局发出(邮寄15个工作日办理完);
2、荆州市企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然后寄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3、转入地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金额后进行核对,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省内转移流程参照跨省转移流程。
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保险、农转非“双低”养老保险(退休条件、待遇、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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