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体最少应当为两个主体。如果存在多个主体的,应当以“甲方”、“乙方”、“丙方”等等代称分别区分。
在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双方都有代表签字盖章,这个代表称之为“签约主体”;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分。
(一)一般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签约,需要其本人亲自签名或者摁手印(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也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必要时可保存签约人的身份证号或复印件。签约的自然人一般要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方为有效。
(二)法人如企业公司作为主体对外签约的,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法人,一般需要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如果不存在吊销、注销执照的情况,均可作为签约主体。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加盖企业的印章,印章必须与营业执照的名称相符;
2、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加盖名章;
3、非法定代表人签约的,必须查验对方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审查签约人是否有签约的授权。
(三)委托他人代理签约的情况。
如果签约人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自签约,则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签约。一般做法是由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人、委托事项、期限等,必要时还需要对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因此,如果对方是委托签约,则需要审查对方的企业公章的加盖以及委托签约人是否有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以及委托人是否在委托书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
(四)分公司及企业内部部门签约的效力问题。
在企业对外合同中,常常出现对方分公司或者企业内部部门,如行政、财务部门加盖分公司或部门业务章的情况,那么这类合同是否有效呢?一般来讲,这类合同可以从代理角度来认定为有效。因为分公司或者部门加盖公章的情况,对企业外部人员来讲,是有理由认为该分公司或者部门获得了企业的授权,如果出现分公司或部门擅自盖章的行为,应当是该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问题,而不应当由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合同的内容明显超越了分公司、部门的业务范围,或者签约人明知该分公司或部门没有签约权的则不能认定为合同有效。
一、合同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口头等其他形式订立协议应当注意保存证据。
一般来讲,传统的合同是指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或协议。但是除了书面形式外,还有很多订立合同的方式也是合法有效的。
(一)口头合同的效力。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其实占有合同的绝大多数。因此,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当然口头合同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一般来讲,如果双方对口头合同是否存在发生争议,如果通过其他证据,比如录音、人证、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其他书面记录等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二)信件、往来商务函、传真、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交易、电子邮件等形式也可以订立合同。随着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除了传统的书面、口头合同外,不断有新的订立合同的方式。只要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原则上都属于合同的范畴。
二、合同的内容应当尽可能完备和详细。
合同的内容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描述,因此极为重要。合同的内容根据双方的交易需要而千变万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调整的主要是合同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则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般来讲,一份规范的合同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根据上述标准内容予以取舍,制定自己需要的合同。当然,如果企业合同量较大,可以制定合同范本,供企业各部门参考。
三、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避免效力上出现瑕疵。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符合一定条件或者一定期限方可生效的合同则根据约定确定合同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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