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对方大量财产的行为。这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客体特征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市场经济诚信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①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对防止合同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诈骗罪使合同诈骗罪及其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成为侵害对方财产的非法手段,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的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因此,刑法仅规定该罪是为了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重点不是合同本身的履行,而是非法占有合同标的物或定金”。②合同只是一种欺诈手段。客观特征
合同诈骗罪本质上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客观构成完全适用于诈骗罪的构成模式。那就是:欺诈→受害者有错误的理解→受害人基于错误的理解处置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受害者的财产损失。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对方大量财产。这里的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来欺骗受害者的信任。其表现形式有:伪造订立合同所必需的身份;盗窃、诈骗、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需的法律文件和文件,制造“法律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不存在的虚构的基本事实;虚假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物等隐瞒事实,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隐瞒客观基本事实。其主要表现为:隐瞒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在合同中隐瞒他有义务通知另一方的其他事实。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例如,以下情况是一家称为单位但实际上是个人的公司犯下的合同诈骗罪:(1)个人为进行非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或机构犯下合同诈骗罪,或在公司、企业或机构成立后,合同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要活动,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见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国有或集体企业出租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以企业名义进行欺诈的,认定为个人欺诈。(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向个人提供营业执照,称为集体,实际为个人,企业工作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视为个人诈骗。(4)对于没有资金、场地和员工的名义袋公司,如果他们使用合同欺诈,则应以个人欺诈理论为基础。(5)由关联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的关联企业,以及由关联人员集资、独立经营、自行承担风险的关联企业,应当将关联人员的合同诈骗罪认定为个人诈骗罪。因此,是否以单位名义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应成为区分个人合同欺诈和单位合同欺诈的标志。在实践中,“要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完整性和利益归属的群体性来把握是个人合同诈骗罪还是单位合同诈骗罪,而且在这两点中,利益归属的群体性应当优先”。④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以及从实际犯罪中获得的利益属于直接责任人员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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