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关注诉讼文书和鉴定材料中的超期羁押、漏缺关键程序和技术性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进行调查取证,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代理被告人控告,帮助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这些工作旨在帮助被告将案件的事实呈现给法官,争取公正审判。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应该是辩护律师正式展开的第一个环节,无论有无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以及有关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说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等。
审查所掌握的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对第一部分“诉讼文书”主要是审查有无超期羁押或者漏缺关键程序,比如通知家属羁押地点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对后者“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关注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该鉴定没有正方理由不予鉴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的存在。敦促办案机关改正错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给辩护律师通信,即使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辩护内容通过信件向辩护律师交流,这种方式对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于言谈交流的被告人来说通过写信是一种恰当的补充方式。
3、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被告人,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尤其是罪名定性错误或者可能是冤假错的案件尤为重要。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提出意见,书面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附卷。
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
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再受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起诉人提出申诉。
综上所述,律师在正式被当事人聘用并且进入到审查起诉时就会得到很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也正是律师要为被告人做的工作,而这些工作都是为了帮助被告将案件的事实呈现给法官,如果法官能够认可律师的说法就会在判决中偏向于被告而轻判。
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工作内容
律师在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起诉计划:律师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制定出详细的起诉计划,包括起诉的时间、地点、诉讼请求、证据准备等。
2. 收集证据:律师会积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以便在起诉时能够提供充分、完整的证据。
3. 准备法律文件:律师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鉴定申请等,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效地使用。
4. 沟通与协商:律师会与被告进行沟通与协商,尝试达成和解或者庭外和解,以便案件能够得到更加良好的解决。
5. 出庭应诉:如果被告拒绝和解或者不服从法院的判决,律师会出庭应诉,代表原告出庭,进行辩护和诉讼。
6. 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以上是律师在起诉阶段的一些主要工作内容,通过这些工作,律师能够有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代理被告人控告,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这些工作都是为了帮助被告将案件的事实呈现给法官,如果法官能够认可律师的说法,就会在判决中偏向于被告而轻判。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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