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他人拖欠借款却无书面凭证的情况下,我们并非必然需要提供欠条作为唯一的证据。
实际上,法律规定了诸多证据种类,例如当事人陈述、各类文书、实物、视听材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果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等。
这也就意味着,除欠条之外,还有许多可供选择的证据来证实债务关系的存在,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短信内容、微信记录、第三方证人的口头陈述等。
在这里,我们要明确的是,只要能充分展现债务关系确立及对方未能按约履行还款责任的确切事实,那么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形式的证据,都可以成为法庭上确凿无疑的诉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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