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时间:2023-07-04 09:20:50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符合以下情况属于工伤:

1、必须在合理的工作路线内;

2、必须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3、必须是非职工本人的主要原因。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摔倒满足以上三点,即使员工因单方面事故摔倒,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员工还应特别注意,员工在通勤时骑自行车摔倒,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同时报警处理,并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上述主要原因的有效证据。

上下班途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咨询:

我公司一个员工由于分管职责需要在下午5点多(正常下班5点)来公司负责收货,在完成后返回的途中电瓶车摔倒受伤,像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

解答: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也就是说,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依据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所以,如果是因为自己不小心、不注意而发生的摔伤,因为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构不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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