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
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
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
3、普通证人缺乏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
4、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
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
二、意见规则
1、意见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2、意见证据不可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就所证明的事实,证人的意见不具有相关性:如果待证事实属于需要专业知识的事实,非专家证人的意见显然没有任何证明价值;如果待证事实属于不需要专业知识的事实,由于事实裁判者同样可以进行判断或推论,证人的意见又显得没有充分的相关性。
(2)该一般原则可以阻止证人侵越事实裁判者的权力。证人职能与裁判职能的区别是意见规则的一项重要理论基础。
3、意见规则不仅适用于具体证人的意见证言,而且适用于一般性意见以及公共舆论意见。但是,对于公共舆论意见有关证据的排除,存在两方面的限制:
(1)如果只是为了证明特定时期关于某事项的一般性意见是什么或者公共舆论意见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而不是为了证明普遍赞誉或相信的事项为真,那么,公共舆论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2)对于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如果直接证据难以获得或者不可能获得,作为最后的不得已手段,可以运用公共舆论意见进行证明。
三、证据规则
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证据规则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客观事实与主观臆断是区分证据规则的首要指标,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内容才能作为呈堂证供。而作为诉讼案件的证人必须严格遵从证人意见证据规则,实事求是的向法官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明,提供伪证或假证者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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