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壹十壹万元整。
2.乙方自愿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撤回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医疗事故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双方无其他纠纷,乙方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请问:
1.这件事可否私了,该大夫刑事责任如何?
2.该协议哪些地方无效,该大夫民事责任应怎样追究,协议中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3.受害人采取应哪些措施?
上海黄浦区刘晔律师回复:1、大夫涉嫌医疗责任事故罪,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大夫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协议不能免除大夫的刑事责任。至于协议约定的赔偿额可在民事赔偿中予充抵,且附带民事诉讼将不按照医疗事故条例赔偿标准。
2、如公安机关不立案,可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
3、如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面临两难。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也就10万元左右,法院可按既有协议而驳回诉讼请求。如按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则赔偿额可达30万元以上,原告可以显失公正而撤消该协议。
本律师建议选择报案。
一、外请大夫造成医疗事故怎么办
外请大夫虽然不是本医院的“工作人员”,但他是医院“特请”来的,因此应视为医院的“工作人员”,其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应由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外请大夫是医院“特请”,其与医院应存在聘请合同,所以医院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据合同向该大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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