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此类事件多数情况下会发生于诸如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场合之中,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与挑战。
其次,这类事故的成因颇为多元繁杂,既有大多数人所犯的疏忽与轻忽之过失,又有当事人过于盲目自大、骄傲自满的错误行为所导致。
再度,由这些风险演变为实质性的损害与损失,通常表现为涉及到人员伤亡及各类财务资源的重大损失,从而使其波及面极为广泛深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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