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自首和坦白
时间:2023-06-11 14:12:13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法对特别自首的规定

关于特别自首,《刑法》条67条第2款的规定,其特别之处在于如下两个方面:

(1)主体的特殊性

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必要和可能性。

(2)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

并非所有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都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只有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如,甲因盗窃被羁押,在侦查期间,甲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此前他还有两起盗窃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甲交待的另外两起盗窃并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如果甲交待的是此前他有一起诈骗罪行,则此时可作自首处理。

二、坦白的概念

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被司法人员当场抓获,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等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

坦白有三个构成要素:

1、犯罪人被动归案;

2、犯罪人如实交代的是被指控的罪行;

3、犯罪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正确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避免的问题。一般意义上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国。因此,自首和坦白都属于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范畴。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对于一般自首而言,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即如实交待罪行的前提不同。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如实供述罪行;而坦白则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

对于特别自首与坦白而言,二者区别在关键在于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果是则属于自首,反之则属坦白,因为坦白者所供述的是已经被指控的本人之犯罪事实,即该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已经有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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