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基本内容有:
1、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双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意图,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2、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还应当载明离婚协议,不得省略;
3、妇女在怀孕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妇女主动提出离婚,双方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当说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意见;
4、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或者限制对方和第三方的权益;
5、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签署日期并按指印。如果离婚协议中的任何内容被涂改,应重新打印或书写;
6、离婚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当事人要求变更离婚协议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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