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居民在川就业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05 18:14:59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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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管理部门及职责

就业条件

申报与审批

管理规定

处罚

(一)适用范围

1.凡台、港、澳人员在我省依法就聘或受雇于我省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均适用于本管理规定。

2.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港、澳专家;台、港、澳在我省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和“三资”企业中的法人代表、投资者本人均不属于本规定所列就业范围。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省劳动保障厅授权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统一审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三)就业条件

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履历;

3.所从事的工作属我省用人单位特殊需要,且省内难以调剂解决的。

4.所从事的工作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申报与审批

1.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在取得就业证后方可合法就业。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得聘雇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台、港、澳人员要求在我省就业,需由本人持有效旅行证件、学历和技能证明,本人履历和聘雇单位的聘雇申请及营业执照,填写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经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批准后,领取劳动保障部统一制作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3.被批准在我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就业证》到聘雇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证》。

4.《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台、港、澳人员就业单位必须与《就业证》注明的聘雇单位相一致,有效期满后,如需延期,由聘雇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5.《就业证》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如需变更就业单位,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台、港、澳人员终止工作的,《就业证》需交发证机关注销,今后再就业时,须按规定重新申报。

6.《就业证》如有遗失或损坏,持证人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五)管理规定

1.在我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的管理。

2.台、港、澳人员被批准在我省就业后,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其聘雇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送劳动仲裁机关鉴证。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变更、中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及需明确的其他事项。

3.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4.省内职业介绍机构要求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的,须向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引导聘雇双方按规定办理就业申请、审批手续。

5.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台、港、澳人员应在聘雇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到聘雇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年检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1.3项规定的内容进行。

(六)处罚

1.对违反本规定第(四)第1项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视情节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2.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1项的用人单位,责令中止聘雇,并视情节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3.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4项从事介绍在我省就业的组织和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视情节依法处理。

4.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缴销其《就业证》,并视情节处以1000—5000元罚款。

5.对不具备就业条件或就业后违反规定的台、港、澳人员,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有权拒发或吊销已签发的《就业证》

6.本规定的处罚由省和市、地、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行,并报批准机构备案。罚款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管理规定(1995年2月14日川劳就[19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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