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
(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3)损害实施存在,即客观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了贬损,主要包括名誉贬损、精神贬损、财产损失;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美国普通法意义上的新闻诽谤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诽谤性陈述。即指控的言语必须是诋毁某一生者或组织的声誉;
(2)公布于众。即诽谤性传播已为除诽谤者之外的他人所领悟;
(3)识别确认。申诉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受到诽谤,也就是必须确定诽谤的确定指向。
(4)经济损失。除此之外,法院一般区分不同媒介的诽谤(4),例如区分口头和书面诽谤,以判定由于诽谤带给当事人的名誉损失。
日本民法中规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有“公然性”,即损害名誉的实施必须已经在某种范围内;另外提出了“揭示事实”这一要素,指该语言陈述了某种事实关系。
各国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判定有着大体一致的标准,即:
(1)确实存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文字;
(2)强调名誉权的个人属性,而一般不支持贬损某一群体的所谓诽谤性语言构成诽谤,所以确定侮辱性语言的特定的个人指向是判定诽谤的必要条件;
(3)必须在某种范围内传播,通过评定传播侮辱性语言的媒介的影响力,断定诽谤语言的影响范围以此来判断申诉人的名誉是否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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