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医疗救助救助标准:
市区根据患者的困难程度、治疗的病种、住院和门诊不同方式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和年最高封顶线,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劳模身份需由市总工会认定)等重点困难人群实施重点救助,其它低收入群众适度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为:
1、市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住院、门诊治疗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4万元;住院治疗其它疾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医疗救助的比例为经各种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的70%,特困供养人员(含福利院和光荣院院民)为100%。
2、非低保对象住院或门诊治疗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可支配收入指家庭当年总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下同)按6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最高为3万元;非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市、区医疗救助机构同意救助的其它疾病的,个人实际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5倍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按5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3、各县要加快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城乡低保对象个人实际承担的合规医疗费救助比例不低于70%(特困供养人员为100%),年最高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其他人员的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最高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
4、无为、南陵等有扶贫任务的县要将扶贫部门确定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执行。
5、加大对重点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对不满足《方案规定相关条件,但符合县级医疗救助规定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按正常救助比例救助,每年最高限额不低于3万元,具体限额标准由各县确定;对市区14周岁(含14岁)以下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原正常比例救助,每年最高限额为5万元。
6、对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当年享受医疗救助已满最高限额,但所剩个人实际负担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可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年底酌情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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