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一、公司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公司债务清偿时,一般是按照破产的费用、共同利息债务、职工工资、税金和一般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价格变动和分配的费用。共同利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发生的一些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哪些破产财产应予以追回
下列破产财产应予以追回:
1、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有关财产。
2、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且该清偿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有关财产。
3、破产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的有关财产。
4、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5、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因故破产终结后才发现财产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行使的财产权和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
三、共益债务的特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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