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备案
时间:2023-05-02 22:01:25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的股权内部转让需要向有关部门登记,公司章程应当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首先是以股权的实际价值为基础的,即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份的价值应当等于公司全部资产的价值,公司的资产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是由公司全部股份构成的。因此,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公司资产的转让。根据等价交易原则,转让价格应等于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最常用的依据。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股权具有产权和成员权的双重属性,股权所包含的一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权利是以股东的成员资格为基础的,所以他们权利的价值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其权利的价值不能以货币计量,上述权利不应纳入股权转让的价值范围;其次,在某些情况下,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实际价值不一致。由于各种原因,股权转让当事人可以从股权的实际价值中分离出来,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合同的原则,自主确定转让价格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此,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理由的情况下,即使转让各方约定的转让价格与股权的实际价值不一致,只要该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作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第三是以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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