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04 18:54:47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医疗广告(包括医疗机构的服务宣传材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本办法。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主)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

第四条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禁止下列内容:

(一)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三)利用患者或者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四)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五)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广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第九条广告主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管理权限向所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上报时间是多久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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