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4 18:21:11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局机关在册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行政按规定尽力保证职工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各处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由各处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人事培训处,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局级领导年休计划,应由办公室统筹预安排。

四、凡休假的职工须填报《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申请表》。处级领导干部年休假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培训处备案。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经本处室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休假,同时在局人事培训处办理休假登记。休假结束后,应到人事培训处办理销假手续。

五、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报局人事培训处,提交局行政研究确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七、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八、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九、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十、单位应对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一、对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将其纳入单位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年休假。

十二、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期间出现的意外伤害、个人财产损失、违纪违法等后果自负。

十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四、此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遇有国家对年休假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局直属事业单位职工休假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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