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抗诉审理怎样进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抗诉案件审理时,要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或者庭长指定。
刑事案件抗诉审理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再审决定书或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三)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至迟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有哪些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
1.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确实有错误;
2.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或者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行为。
刑事抗诉是针对不服裁决或判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应予以受理,受理之前应核实该刑事案件抗诉的真实情况。抗诉申请成功后,当事人和辩护人等需要将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整理清楚,向法院进行辩诉。整个抗诉的过程应追求实事求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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