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又称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在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各合伙人对因其他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许多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比威等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中国原《合伙法》没有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关系,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但仅对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作出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极为有限,规模普遍较小,难以与国外专业服务机构竞争。因此,迫切需要在《合伙法》中明确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以促进此类机构的发展壮大,并与国际专业服务机构竞争“特殊普通合伙“,其中规定了特殊普通合伙的定义、企业名称和责任
同时,新法严格限制了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并将其限定为其他合伙人在实践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合伙债务。具体规定如下:一名合伙人或者多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由于特殊普通合伙限制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因此,所有合伙人应对合伙人在其专业活动中无意或无重大过失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客观上有必要增加对客户和第三方的补充保护系统。因此,本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专业保险制度,以支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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