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一般情况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只有当出现无法通知其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其家属可能会妨碍侦查活动时,不会立即通知,需要待妨碍侦查情形消除后,方可通知。
刑事拘留移交检察院是否会通知家属
因此,被刑事拘留之后,检察院有可能做出不批捕的决定,此时应当释放,不需要移交检察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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