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所引发的残疾评估准则,是依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标准》进行执行的。而所谓“人体损伤”,是指个体的身体构造整体的完整性受到了破损或破坏,亦或是生理和心理功能上产生了变化或丧失。在此标准下,人体损伤被详细划分为了重伤、轻伤以及轻微伤三个等级。
根据损伤程度的严重程度,从重到轻依次排列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计八个级别。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
5.1.3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累计20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平方厘米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
颅内出血;
慢性颅内血肿;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外伤性脑梗死;
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平方厘米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平方厘米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平方厘米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平方厘米以上;
头皮挫伤;
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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