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后,如遇延迟交付超过半年之久的情况,购房者可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具正式的书面催告函,以期双方能够就此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促使对方尽快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若经过书面催告三个月以上时间,卖方仍未能履行义务的,此时买方即可根据合同条款,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赔偿因逾期交付而给买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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