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指多长时间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很多人选择离开家乡来到经济发达地区工作。所以,越来越多的案件中会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含义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指的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
三、能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材料
(一)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二)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五)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六)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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