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常性家暴能不能认为虐待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经常性的家暴是否可以认定为虐待
经常性的家暴可以认定为虐待。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
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
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三、持续性、经常性家暴是否是虐待
持续性、经常性家暴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认定为虐待,既是对家庭暴力类型的细化,对“虐待”法律含义的细化,也意味着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更严厉的否定性评价,有助于提升对家暴的惩戒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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